井陉窑文化研究会技艺传承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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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井陉县井陉窑文化研究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JingxingxianJingxingStoveCulturalSeminar”,英文名称缩写为“JXSCS”。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县井陉窑文化爱好者及窑文化企业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繁荣井陉旅游文化产业,提高井陉窑知名度,保护和研究井陉窑文化等,为全县窑文化建设及旅游文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研究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研究会接受中共井陉县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井陉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研究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南横口村村委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基本业务范围如下:
(一)井陉窑文化的研究、宣传、保护、创作及学术交流。
(二)推动井陉窑相关工作的开展,带动井陉旅游文化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研究会实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制。个人会员由县内以个人身份参加的井陉窑文化界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文化经营个体者等组成。团体会员由县内团体身份参加的私营、合资、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民事地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身份的团体(或相关机构);
(四)在本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本县驻外的文化企业或外省(市)驻本县的文化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协会理事同意,可派代表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研究会申请帮助,本研究会努力提供有效服务;
(四)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受研究会委托,代表研究会参加省市外有关活动和会议;
(七)受研究会委托,承办研究会年会及有关文化活动;
(八)本研究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的章程,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井陉县委宣传部审查并经井陉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会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0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研究会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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